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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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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 10:06: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
被反诉人: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阳,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332498689

反诉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追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民事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
被反诉人与沈阳市东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者行为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理由: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需要15日以上;公示合同不得少于10日,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签订合同。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需40天以上。然而,被反诉人从成立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仅用了15天。因此,被反诉人与沈阳市东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违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二者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证据:
1、《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12月28日)
2、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注册日期:2018年12月13日。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2份


                                 反诉人:

2022年1月11日
相关法条: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 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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