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QQ邮箱注册 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3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与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复制链接]

查看他的品牌

28

主题

30

帖子

1738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73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1-12-18 15:1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XXXXXXXX生,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XXX号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

被告:沈阳市东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95号负责人:杨扬 (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联系电话:13940008078,22982044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与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2021年5月17日,我们在皇姑区法院第一次看到《物业服务合同》,发现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于签订合同我们并不知晓,被告至今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公示过合同内容被告私自与刚注册15天的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金龙小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老旧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是保障性的,小区之前的物业费是每年120元。现如今宝石花物业违规进驻,物业服务费每平米1.2元,是前期物业费10倍之多。被告未召开业主大会私自提高物业费、与宝石花物业签订合同的决定,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理由:
1、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注册时间是2018年12月13日,《物业服务合同》显示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可以推算被告与物业企业只用了不到15天就签订了合同。
2、首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需要15天以上;再次,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拟定公示合同不得少于十日,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即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先召开业主大会,再拟定合同、公示合同,最后再次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合同内容(算式为15+10+15=40天)。总之,业主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至少需要40天以上,才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综上所述,被告未召开业主大会,且未公示合同内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私自与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我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撤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
证据:
1、被告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12月28日)
2、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注册日期:2018年12月13日。
3、缴款收据。
此致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3

起诉人(签名)


20211218




相关法条: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 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决定的效力及救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QQ邮箱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九路 ( 辽ICP11016022-1  

GMT+8, 2024-4-29 00:37 , Processed in 1.500000 second(s), 36 queries .

Powered by 九路.com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 我最红.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